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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片区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答疑书(二)、补遗书(03)
四川成都
招标公告
工程承包
发布时间: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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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0-02

高铁片区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答疑书(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查询招标文件附件图纸中装配式专项设计资料显示本项目装配式为40%,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条约定“装配式建筑应执行标准:装配率≥50%”两处矛盾,请明确。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书(03)。

 

提问2: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10.16条约定“工程建设费结算单价以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工程量清单各单项价格作为计费基价×比值【比值=工程建设费投标报价金额/本次招标所提供的工程建设费招标控制价】,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为准。” 合同价格形式约定为总价合同不符,建议修改。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书(03)。

 

提问3:合同专用条款1.13条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无限额”,违约责任过重,建议修改为合同价的10%。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专用合同条款8.2条“竣工日期的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不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载明的为准”。根据规定,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8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议将此条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时间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5:专用合同条款8.4.3条“监理人如未按时答复不视为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安排组织施工,监理人如果不在约定时间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将影响施工工期,建议将此条修改为: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3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为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6:专用合同条款10.1.2.(3)条“发包人若未及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不视为已经签署,承包人有权督促发包人尽快签署”,根据规定,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建议将此条修改为: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若未及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的,超过28天视为已经签署。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7:专用合同条款10.1.2.(5)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批的竣工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建议将此条修改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8:专用合同条款10.3.3条“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0.4.3条执行”。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9:专用合同条款10.4.1条“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根据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0:专用合同条款14.4.1.(1)条进度款在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50%以上”“70%以上”时付至“不超过合同价的”“20%”“40%”“60%”,完工后,付款不超过合同价的80%,结算后付款不超过97%。付款节点和比例为约数,为便于履约,协商删除“以上”“不超过”的表述。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1:专用合同条款14.4.3条“经发包人审核符合付款条件的,承包人再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具等额有效的合法增值税票据,发包人在完成审核并收到合法票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对应款项”,该项目采用节点付款,资金压力较大,建议明确发包人审核时限,比如发包人7天内审核确认。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2:专用合同条款14.5.1条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完成……结算书并报送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及过程审计单位(若有)审核无误后提交发包人且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送审计单位审计。为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建议明确监理人及过程审计单位、审计审核时限。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3:专用合同条款14.5.2条“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该项目竣工结算需经监理人、过程审计、发包人、发包人送审计审核,结算流程较为复杂,建议删除此条,有结算争议时,无争议部分先行支付。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4:专用合同条款14.6.1.(3)条3 %的工程款(以签约合同总价为基数),建议将此条修改为:3 %的工程款(以竣工结算金额为基数)。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书(03)。

 

提问15:专用合同条款14.7.2条“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不视为已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审核时限较长,建议将此条修改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视为已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6:专用合同条款15.1.3条“若发包人逾期付款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自发包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 56 天内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但若超过 56 天仍未支付的,从第 57 天起,每逾期 1 天,发包人以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并按照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年期 LPR)据实支付违约金”,该项目采用节点付款,回款时间较长,建议将此条修改为:达到付款条件后,若发包人逾期付款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每逾期 1 天,发包人以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并按照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年期 LPR)据实支付违约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7:专用合同条款16.3.1.(2)条“按承包人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实际工作量(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该工作量进行审核,审计费由双方各承担 50%)”,因发包人原因或因规划调整、上级主管部门决策、决定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不再实施或终止合同的,审计费由双方各承担 50%显失公平,建议此条修改为:按承包人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实际工作量(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该工作量进行审核,审核费审由发包人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18:专用合同条款20.5.4条“本合同签订后且进场施工,承包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量清标,并在不超过合同总计划工期 10%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40 天)向发包人书面上报清标结果”,该项目为EPC项目,建议将此条修改为:本合同签订后,施工图审查完成后且进场施工,承包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量清标,并在不超过施工总计划工期 10%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40 天)向发包人书面上报清标结果。

回复:详见本项目补遗书(03)。

 

提问19:专用合同条款13.8,1条“可调范围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砌筑砖、水泥、砂、石】 ”,可调材料范围较小,建议增加电线电缆等主材。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0:本项目合同条款仅约点按节点进度付款,未约定计量周期,计量是否按月计量,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1:投标人须知第10.16条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结算原则中“工程建设费结算单价以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工程量清单各单项价格作为计费基价×比值【比值=工程建设费投标报价金额/本次招标所提供的工程建设费招标控制价】,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为准”,请明确本项目评审清单的计量计价依据,评审清单时间周期为多久?

回复:执行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和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评审清单时间周期以评审中心实际评审时间为准。

 

 

 

招标人:成都市天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尚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日



高铁片区第三期安置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补遗书(03)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补遗,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中“装配式建筑应执行标准:装配率≥50%”现修改为:“装配式建筑应执行标准:装配率≥40%”。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6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结算原则中“注: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结算金额不超过工程建设费中标金额。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的结算价款高于工程建设费的中标价,则按工程建设费的中标价进行结算;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的结算价款不高于工程建设费的中标价,则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的结算价款进行结算。” 现修改为:“注: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及预备费之和。”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增“10.24 工程费用及预备费 本项目工程费用67796.27万元,预备费3734.17万元(预备费为不可竞争费且不作为投标人工程建设费投标报价内容)。”

4、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书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中“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修改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建设费结算单价以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工程量清单各单项价格作为计费基价×比值【比值=工程建设费投标报价金额/本次招标所提供的工程建设费招标控制价】,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为准。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及预备费之和”。

5、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14.6.1.(2)条3 %的工程款(以签约合同总价为基数)现修改为:“(2)3 %的工程款(以审计结算价为基数)”

6、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20.5.4中“本合同签订后且进场施工,承包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量清标,并在不超过合同总计划工期 10%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40 天)向发包人书面上报清标结果。若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上报所有清标结果,超过约定期限上报的部分,发包人有权不予接收,且不再对缺项、漏项(量)等问题进行调增。” 现修改为:“本合同签订后,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清标通知书后,承包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量清标,并在不超过施工总计划工期 10%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40 天)向发包人书面上报清标结果。若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上报所有清标结果,超过约定期限上报的部分,发包人有权不予接收,且不再对缺项、漏项(量)等问题进行调增。”。

7、招标文件未涉及内容保持不变。

 

 

 

 

招标人:成都市天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尚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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